事实上,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只要是在民政局登记离婚,领取了合法的离婚证,法律上就认为是真离婚。通过法院诉讼取得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也是有同样的效力。除非有证据离婚证本身就是没有登记的、伪造的,或者判决书、调解书本身也是伪造的,这才是假离婚。但是伪造或变造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所谓的“假离婚”最常见的后果是假戏真做,而且有触犯刑法的风险。
假离婚躲债的案例
【案情介绍】
河南省郑州市民李*为逃避债务,与妻子调解离婚,将房产一套及全部家电慷慨给了妻子贺*。随后李*迟迟不办房屋过户手续,遂被前妻告上法庭。李*以当初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希望要回房产。9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一套归原告贺*所有。
李*和贺*原是夫妻。2002年6月3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协议书中除约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外,还特别约定,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一套房产,包括房产内的全部家电、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全部归贺*所有;离婚时,李*单方所欠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协议还约定,以上协议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落款有李*、贺*的亲笔署名。2004年4月22日,因李*一直不给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发生争执,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判令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
诉讼中,被告李*辩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躲避债务,才把全部财产给了原告贺*。既然原告要求把房产过户给她,其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分担。但被告为躲避债务而签定离婚协议未向法庭举证,且原告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同意将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且注明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并不会对债权人发生效率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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