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经核定的月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应将核定的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2220元,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3332元。
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测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之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职工限高3333元,其他单位职工限高1600元,限低按当地最低月缴存基数乘以5%计算,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限高3333元,其他单位限高1600元,限低按当地最低月缴存基数乘以5%计算,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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