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批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的规定,
<1。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之间调拨的货物,如收货机构(办事处、联络处或仓库,下同):
(1)向买方开具发票,
(2)向买方收款时,应在增值税缴纳时缴纳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的,不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第二,收货机构只向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部分货款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向总公司或收货机构所在地计缴税款。
贵公司的产品以外仓形式转移到其他地方销售。
1)如果销售款由买方直接汇到贵公司,发票由贵公司开具,贵公司可以在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这部分增值税。
2)如果在销售过程中设置仓库的相关人员收取货款,并且设置仓库与公司总部有现金流,则仓库应缴纳增值税并办理税务登记证。但总部统一采购配送的,总部配送到异地仓库的货物应视为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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