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范围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4.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5.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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