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包括代理人应亲自代理、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等。代理权的滥用包括的行为有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包括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包括: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代理权限。
2.代理人应亲自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代理人应当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最大限度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权的滥用包括哪些行为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滥用代理权的;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3.代理人明知违法,仍然滥用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受托人失去代理权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委托。
3.受托人死亡。一般情况下,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
4.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受托人突患精神疾病等原因等。
5.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n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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