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一、1无效婚姻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属于无效的情形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能撤销吗?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不能撤销。我国法定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两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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