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因拖欠债务而遭到强制执行时,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直接承担偿还相应款项的重任。
这主要取决于该企业的性质以及实际情况。
若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形式,则法人往往仅需以自己所投资的资本数额上限为总限度,对公司债务肩负经济责任。
然而,倘若法人由于滥用其身为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权力,恶意规避偿债义务,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那么他/她便有可能被责令对公司债务负起连带的经济责任。
普遍来看,作为完全自主经营的法律实体,公司应有能力独自承担起履行债务的责任。
但仅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才需要承担超出其公司门面之外的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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