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受贿赂的后果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收受贿赂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二)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规定
罪名情节数额(万元)刑期附加刑,受贿罪相关数量标准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他较重情节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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