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在我国吸食毒品犯什么罪
吸毒不是犯罪,只是违法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将吸毒行为犯罪化处理。但学界有观点认为,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应将吸毒行为作犯罪化处理。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应避免实践中将吸毒行为变相犯罪化的趋向。
首先,吸毒者教唆他人卖给自己毒品、向自己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让他人代运、代购毒品、为自己提供吸毒的场所等,不应作为贩卖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的教唆犯处罚。从刑法理论上讲,这属于必要共犯中的片面对向犯。
立法者在规定贩卖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时,预料到了会存在购买等对向性的参与行为,但考虑到吸毒者本身作为受害者是毒品犯罪(虽然可以认为毒品犯罪是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但抽象的公共健康最终必定要还原为具体吸毒者个人的健康法益)保护的对象,而且为吸毒而购买毒品或从事其他相关活动,导致毒品传播、扩散而危害他人健康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吸毒者的上述参与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相对较低,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吸毒者教唆他人卖给自己毒品时,由于立法者认为吸毒者是被保护的对象,即便唆使他人卖给自己毒品,其对毒品法益的侵害也没有达到值得用刑罚加以处罚的程度。因而,从法益保护主义立场出发,吸毒者的上述教唆行为未侵害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构成犯罪是当然的结论。
其次,吸毒者通常应排除在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制的对象之外。首先,刑法中规定有持有枪支罪、持有假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毒品罪等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在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上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理论上广泛认为,持有型犯罪原本是一种堵截性条款、为了减轻检控方的证明负担、严密刑事法网而规定的特殊类型犯罪,其处罚较之于其他类型犯罪处罚为轻。
其次,吸毒者通常不会即买即吸,通常都会在好不容易买到时多囤积一点,以备不时之需。
其三,毒品虽然也属于违禁品,但不同于枪支、假币的地方在于,枪支本身具有抽象的公共危险,扩散到社会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假币扩散社会后会危及货币的公共信用、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使用假币本身就构成犯罪,而毒品扩散到社会后虽也有危及公众健康的危险,但对于不吸毒的人来说根本不会有危险。因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是为本人吸食而持有的,通常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吸毒者为自己吸食而运输、走私、制造毒品的,通常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实践中虽然存在贩毒者送货上门的情形,但不能排除吸毒者为了消解无法遏制的毒瘾不远万里去购买毒品,而乘火车、转轮船、换汽车“运输”毒品的可能性,但立法者将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并列规定而且设置有死刑的目的,绝不在于评价吸毒者自己为吸毒而携带一定量的毒品,而是在于阻断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的流通渠道。因此,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完全是为了自己吸食的目的而携带、运输一定量毒品的,既不宜作为运输毒品罪处理,也不宜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同样,行为人为自己吸食的目的走私一定量毒品的,也不宜作为走私毒品罪处理。
综上所述,虽然吸毒不犯罪,但这绝不是人们吸毒的理由,因为,毒品不仅对躯体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毒品的生理依赖性与心理依赖性,使得吸毒者被毒品操控,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的家庭,人生毁于吸毒,为此失去工作、生活的兴趣,因此杜绝毒品要从每个人自身做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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