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豁免要约收购条件收购人符合下列豁免要约收购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收购方为挽救公司进行了收购,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重组计划。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并控制公司30%以上的股份。买方持有或控制一家上市公司30%以上的已发行股份,这是法院裁决中申请股份转让程序的结果。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豁免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收购人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给予豁免的决定;如果获得豁免,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其股份或控制权,当相关方满足以下豁免条件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文件:
1。合法持有和控制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加其控制权后继续增加其股份,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5%
2。因上市公司股本减少而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以上的
3。证券公司因正常的股票承销业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以上,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并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将超额部分转让给非关联方的解决方案。本行因正常银行业务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已发行股份,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并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将多余部分转让给非关联方的解决方案。因国有资产转让而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当事人。当事人因合法继承而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以上的
7。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
近两年证券市场的活跃与放宽强制要约收购条件有关
II。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不得超过60天,但存在竞价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加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本次要约文件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就该次要约作出至少三次提示性公告。中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批准后公告。持有5%以上股份的,应当予以公告。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发布公告。对于持有30%股份以继续收购的要约,收购人不得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收购要约。要约收购不包括要约收购期间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收购。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制作要约收购报告,并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送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15天后,宣布其要约收购报告、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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