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豁免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收购人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给予豁免的决定;如果获得豁免,收购人可以继续增加其股份或控制权(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的义务。虽然由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似乎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收购,但在实践中仍然很有意义。因为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虽然国家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每个国有企业实际上都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们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可以被视为一次收购,收购方进行收购以拯救公司,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计划。借壳上市的收购人通常使用该条款来免除要约收购的义务。收购人在发现符合条件且存在财务困难的目标上市公司后,可以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转让目标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公告资产重组方案,并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此时,收购方宣布的资产重组计划的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是否可以通过要约收购获得豁免。因此,收购方注入或替换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非常重要。对于目前市场上的大量空壳公司,本豁免条款为优质企业通过借壳上市提供了可能性(三)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方持有并控制公司30%以上的股份。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导致投资者持有并控制公司30%以上股份的最典型情况之一是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由于历史原因,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规模较小,而控股股东往往是大型集团公司,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资产仅占其总资产的一小部分。此外,由于法人股无法流通,许多上市公司只能作为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现在,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A股市场即将实现全流通。大股东通过发行新股、通过上市公司注入全部资产实现整体上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发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条款。然后,通过本豁免条款,您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4)由于根据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买方持有或控制了上市公司超过30%的已发行股份。根据本条款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时,买方应注意,股份转让裁决的主体只能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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