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原件被欠款人抢走
福州某材料公司欠某木业公司20余万元货款,还出具了欠条。木业公司派人催讨货款时,欠条却被材料公司人员抢走撕毁。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某材料公司欠款确有其事,判定其归还欠款。
2006年,福州某材料公司向某木业公司出具了一张20余万元的货款欠条。去年2月,木业公司派人向材料公司催讨欠款。双方在酒店房间核对账目时,材料公司人员林某抢走欠条并撕毁。木业公司人员立即报警。
民警介入调查后称,双方的纠纷应向法院起诉。木业公司随即提出诉讼,要求材料公司还款。
仓山法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开庭审理。由于欠条被毁,庭审中双方的焦点是,材料公司是否确实欠对方货款。
材料公司辩称,从未与对方签订过买卖合同,也没有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对方提起诉讼的理由,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
凭借复印的欠条能否要回欠款
材料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公司历年账册,证明其与对方没有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对双方之间曾有过的汇款,材料公司辩称是个人之间的汇款行为。
木业公司则向法庭提供了欠条的复印件,并指出欠条原件是被对方抢走撕毁的。
双方观点南辕北辙,各有举证。为辨别真伪,法院调取了欠条被抢当天警方的出警登记,证明确有因欠条被毁报警之事。
经庭审,法院认为,虽然木业公司出具的是欠条复印件,但其向法院提供了欠条被对方抢走并撕毁的线索。
经法庭向警方调查,得到的证据与木业公司提供的材料吻合,因此木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和欠条被毁的事实,遂判决某材料公司立即返还欠款20余万元。
一、“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1、内涵不同
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建筑工程产生的欠款,等等。
3、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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