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灭失的;
3、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4、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注意事项:
(1)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①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②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③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④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⑤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2)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②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损坏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5)已注册登记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的,还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一式一份);
3、属于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报废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一式一份);
4、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一式一份);
5、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一式一份);
6、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一式一份);
7、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个人委托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均应本人签名,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之内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南安大霞美车辆管理大队办证服务大厅
电话:0595-86760053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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