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准备的证据有:
1、有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条、合同。
2、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债权关系,且不行使到期权利的证明。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一、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债权人能否就此取得优先受偿
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依据此条司法解释,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就能够通过次债务的直接清偿而获得优先受偿。该条司法解释已广受诟病,因为其违反了合同保全中的“入库原则”。一旦法院裁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也应当首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中,然后由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就该责任财产平等受偿。司法解释还规定,规定突破了“入库原则”,最终也破坏了债权之间的平等性,甚至使得提起代位权诉讼具有了优先受偿的债和特别担保的效果,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此条司法解释成立,哪一位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实际上已经取决于由谁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了。债权人争先恐后地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对于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也有失公允。因为《民法典》第535条已经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即“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既然能够通过代位权诉讼优先实现其债权,相应的必要费用却要归于债务人负担,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扣除,最终等于由全体债权人分摊,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显然难谓公平。
二、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有什么
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下:
1。债权人承担各种举证责任:在贷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当声称其请求权已经成立并已经到期,因此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已经发生并已经到期;
2、债务人应当提供反驳债权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阻碍、限制或者消灭的,应当对妨碍权利的法律要件、制约权利的法律要件或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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