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立债权凭证的情景下,诉讼时效的计算应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款的明确规定,即自权利人知晓或是应该清楚自身权益被侵害乃至债务人应承担责任之日期起开始进行。
倘若权利人对其权益受损这一事实并不知情或无权得知,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点便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若权利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债务人提出过权利主张,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该主张行为而产生中断效果,从而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然而,若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权利主张,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则可能自权利人知晓或应该清楚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过去超过二十年时,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但若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批准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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