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
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
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
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
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
2015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
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
全文5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