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检察院可以实施强制措施。相关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据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包括法定的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事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事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拘留只有法院不能适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有权决定和批准逮捕,法院有权决定逮捕。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采取强制措施前是否应当先询问
采取强制措施前是否应当先询问,要看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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