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异地进行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汽车报废补贴
汽车报废补贴详情介绍:根据财政部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旧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的范围和补贴标准如下:1、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不满15年,车辆长度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车为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万元。2、对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不满15年、当年更新的城市客车,补贴标准为每辆1.8万元。3、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不满15年的重型货车,补贴标准为每辆1.8万元,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和半挂车不在补贴范围内。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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