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竣工验收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有关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有关变更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包括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的工作内容和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要求。各类设备试运行合格,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要求。根据工程等级和护口要求,对各类人防门进行了安装调试。本工程无漏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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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回填完成,通道畅通。三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程序实行竣工验收记录制度。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记录表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的具体程序一般为: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领取有关工程验收证书;组织成立竣工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向质监机构申请,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组组长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至少应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验收组成员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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