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种设备试运转合格,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3.按工程等级和口部防护的要求,安装并调试了各类人防门。
4.工程无漏水。
5.内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
人防工程验收内容
1、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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