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房男方全款加女方名如果离婚女方有权利分到房款吗
倘若在婚姻期间仅签署了一份关于财产权属分配的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将某一方所持有的房地产转变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并未进行公证或者过户手续,则房地产所有人有权撤销其先前的决定,并且无需进行添加姓名的操作。
究其原因在于,尽管该协议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但是其内容实质上相当于赋予了另一方一定的财产权利,构成了一个赠与合同。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针对不动产的赠与必须等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方能实现赠与行为,不然,赠与人是有撤销赠与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法律对此种情况下的撤销权则予以了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父母婚后赠与的农村自建房,离婚能分割吗
1、假设房屋由一方在婚前独立出资兴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迁入并持续居住使用,若无其他相关约定,此房产的所有权应归属当初兴建房子的那一位。
2、若父母在自家取得的原始土地上建造房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子女结婚后能在此长期居住,并且该房产也是以子女名义进行申报并修建的,即使它是婚后所建,也通常被认为是对于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行为,因此此房屋将属于子女夫妇的共同财产,除非他们之间另有其他明确划定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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