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名女子被摩托车撞伤,牙磕坏、手骨折,在与肇事司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向法院索赔9万多元近日被驳回。法院解释,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
法院介绍,2013年10月21日晚,来自云南的邱女士推自行车过珠海大道矿山路口人行横道时,被刘先生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倒。
事后,邱女士经医院诊断牙齿被磕坏,右手骨折,右臀部挫裂伤。几天后,邱女士的丈夫与肇事司机家属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约定刘先生一次性赔偿6000元,以后互不追究此事。
不过,近日邱女士对这份赔偿协议感到不满,向法院起诉,索赔各项损失9万多元,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审理该案的法官昨日解释,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起诉,标的额为9万多元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只能拿到6000元的赔偿,只因刘女士与肇事司机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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