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双方需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或自行起草的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需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或由双方自行起草的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转让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转让过户需要哪些材料?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转让过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书;
2. 房屋所有权证;
3. 土地使用权证;
4. 房屋买卖合同;
5. 房屋成交价格;
6.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7. 房屋交付使用证明;
8. 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9. 房屋抵押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齐全后,还需按照房屋登记管理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房屋权属转移证书。在房屋转让过户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有不实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面临法律制裁。
房地产买卖双方需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或由双方自行起草的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房屋转让过户需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格、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屋交付使用证明、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抵押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房屋转让过户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有不实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面临法律制裁。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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