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是指为了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为了减少或免除刑事责任的人。受污染的证人是一种相对特殊的证人。与普通证人的区别在于,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痕迹,而且不是无辜的人,其行为有犯罪要素。污点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所犯的罪行符合刑法,是一种没有受到惩罚的现实罪行。
各地实行污点证人制度的介绍
英国是污点证人制度的发源地,该制度起初在英美法系广泛使用,后逐渐为大陆法系所借鉴。
1、英美法系中,美国于1857年制定了联邦证人豁免法,并历经多次修改。
2、在大陆法系中,有德国的王冠证人、台湾地区的窝里反证人、香港地区的边缘被告人等。
(1)德国的王冠证人,是指因揭发同党,而自己却免罪的犯人。
(2)台湾地区的窝里反证人,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如果供述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项或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而使得检察官得以追诉该案的其他共犯,或在侦查中供出他的前手、后手或相关犯罪的网络,而使得检察官得以追诉其他犯罪,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他所犯罪行或不予起诉,这种兼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人即是窝里反证人。
(3)香港地区的边缘被告人,其指当某项指控牵涉数名疑犯,检控罪行远离主犯的轻微边缘疑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其可以不提出检控。
《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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