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拒绝承认清偿的效力时,债务人应予以证明:
(一)明确公司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具体的举证责任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1、由债务人进行举证的情形。这时公司债务清偿后最常见的情形,收到债款的一方出具收条或者财务专用发票,写明具体的事由、款项,然后由债务人保存,债务人主张债款清偿的,应当出具该证明。
2、由债权人举证的情形。破产债权中,债权人想从破产财产中取得自己的债权,必须证明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之后才能依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
(二)保存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口说无凭,即使是熟人,也应该在借款或收款中出具收条或者借条,没事当然好,发生纠纷了,这种书面证据会起很大的作用。
公司重组的债务是由公司进行偿还的,公司偿还债务之后,负有举证的责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司和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要保留好还款的凭证,可以是发票,也可以是银行转账记录,这样当存在债务纠纷时,更容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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