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聘机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进行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离开座位或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提醒仍未按规定填写(填写)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卡。2、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信用档案。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不良违纪行为。3、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题。答案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湖南省考83人作弊被通报,公务员考试作弊如何处罚
4月18日,湖南省人事考试院公布今年省考违纪情况。通报名单显示,有73名考生存在考试违纪行为,具体考试违纪行为有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将试卷带出考场等行为。另外,10名考生答卷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目前,83名作弊考生已被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处罚。
1、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3、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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