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撤销假释,考验期不仅要求犯罪分子具有外在的悔罪表现,即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同时也要求犯罪分子在思想深处具有实质性的悔罪表现,既包括对目前的罪行真诚悔过,同时也包括彻底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不隐瞒漏罪。换言之,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隐瞒漏罪,本身就说明他没有真正做到“确有悔改表现”,显然其不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如不撤销假释,便有鼓励罪犯隐瞒违法犯罪行为之嫌,也有违假释制度的设置初衷。
假释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假释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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