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租赁当事人须提交哪些产权资料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4)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宅基地证》;
3、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共有房产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转租房产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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