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一份。
原件备查,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原件备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原件备查。
超过10人,可直接提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统计表》。
中型餐馆以上、法人单位、食堂、连锁企业、餐饮管理企业提供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小餐饮除外,食品销售经营者、小餐饮除外。
原件备查,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原件备查,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网络食品销售商提供,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供。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供。
办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办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办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办理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办理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办理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办理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办理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办理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提供。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提供,许可证上经营项目含有“食品经营管理”项。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食品经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食品经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办理甜品站需提供。
办理凉茶店《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分厅;
2.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5.审核通过后,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收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海丰县城解放北路龙津小区东片888号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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