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诚信原则而对相对方所产生的信赖损失所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此种责任的发生,常常源于行为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背离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具体的缔约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典型情景:
行为人在进行约定谈判时,并非本着真诚协商的意愿,而是有所预谋地采取一些欺诈性的行为;
行为人刻意隐瞒与签订合同相关的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的情报资料;
以及在其他方面对诚实守信原则的严重违反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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