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退货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4 10:40:51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关于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需要承担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两项内容:一是支付退货运费,二是保证商品完好。关于商品完好的判断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确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就失去了意义。

促销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

促销就是营销者向消费者传递有关本企业及产品的各种信息,说服或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以达到扩大销售量的目的。和多人会自然的巴促销品跟一般的商品区分开来,也会被商家的“促销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给唬住,认为促销品真的就不能退换。

而这里可以明确的是:

促销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可要求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促销商品和普通商品的区别在于促销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额外的其他利益,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商场不能以促销为由阻碍或拒绝消费者退换货。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对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未作出说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地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此可知,商场以其在墙上明确告知“促销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为由不肯更换商品,明显是规避己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声明内容当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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