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章驾驶,安全行车,文明服务,礼貌待客,执行客运服务标准;
(二)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
(四)不得无理拒绝租乘;
(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乘客同意合载时,可以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
(六)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
(七)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私自改装、修理计价器,破坏计价器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串用计价器;
(八)不得在票据打印机上安装人为控制装置,已安装IC卡自动票据打印机的,不得拒绝乘客使用IC卡;
(九)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运送乘客途中需由乘客交纳的路桥通行费等费用,驾驶员应当事先告知;
(十)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
(十一)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转借、串用票据;
(十二)不得超过定员载客;
(十三)不得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
(十四)按照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设施;
(十五)出租汽车进入机场、火车站、码头、公路客运站等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广场区域营运的,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
(十六)不得以各种形式垄断经营,欺行霸市;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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