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是何等数额的洗钱行为,不论其所涉数额大小如何,行为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2、所谓“洗黑钱”即是指触犯了洗钱罪,根据该罪行的具体情形,应当判处行为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还可附加罚款的处罚;
3、更为严重的情况下,行为人或将会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内的有期徒刑刑罚。在众多洗钱行为中,较为典型的就包含了以下几种情况:
(1)借助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实现洗钱,比如通过伪造商业票据来达成;
(2)通过证券业与保险业这种特殊途径进行洗钱操作;
(3)以票据的形式开立账户,采取这一方式进行洗钱;
(4)利用银行的外汇存款的跨国转移进行非法洗钱活动;
(5)通过信贷回收方式进行洗钱;
(6)将洗钱活动隐藏在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等之中进而进行掩饰。
其次,还存在一些其他洗钱途径,例如:
(1)通过建立无实名制公司并故意隐瞒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方式来进行洗钱;
(2)将资金投放到那些具有高度现金交易量的行业中实施洗钱;
(3)利用虚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关联机构进行洗钱;
(4)通过商品交易活动进行洗钱,此类洗钱者可能因为受到严格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难以将大量现金转化为银行存款。
然而,对于犯罪组织而言,持有大量现金无疑风险巨大。因此,购买贵重金属、古董文物及高价值艺术品成为了他们另一种便于快捷地改变现金形态的方式。
最后,在某些国家和地区,银行账户保密性被滥用也成为了洗钱者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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