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未能得到批捕许可,这通常代表着侦查部门判定证据尚有不足之处,抑或是案件情节较为轻微,无需进一步实行羁押。在此种情形之下,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被释放,或者将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方式。作为当事人及其亲属之一,他们有权聘请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深入了解详细的案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权利,行使相应的辩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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