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泄露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如自然人的遗传信息、病历、健康检查数据、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侵权人对造成他人损害的信息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根据被侵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费用或者必要的支出的,以侵权行为所得为收入。
因侵犯被侵权人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取得的利益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5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侵权损害赔偿是继侵害权利人权利之后最重要的民事救济方式,而损害赔偿的数额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得到有效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原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是法院确定具体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民事侵权领域,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律有五项赔偿原则,即完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盈亏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平衡原则。综合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则。综合赔偿原则也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法中,被一些学者称为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损害赔偿原则主要包括综合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平衡原则。其中,综合赔偿原则是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民事侵权赔偿领域的最高指导原则和最根本的指导原则。但在实际判决中,有法官认为,根据民法、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充分赔偿原则;二是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三是法官自由裁量原则自由裁量权赔偿原则;四是适当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赔偿原则,是指侵害人应当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给予综合赔偿的原则。其原则是确定债务人赔偿的基本范围。至于法院在确定基本赔偿范围后,是否选择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和平衡原则,则取决于法官对案件的全面把握和考虑。综合赔偿原则直接体现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如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其中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具体解释了这一原则的适用。2007年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重申,要严格执行侵权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领域,我国三部单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体现了综合赔偿原则。但从一些具体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来看,传统的损害赔偿理论有了突破。
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参照专利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侵权人的“惩罚性”也体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出台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南》中。例如,“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被追究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两次以上的,应当在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赔偿限额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在确定赔偿数额之前确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具体因素(如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等)在上述数额的2倍至5倍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法院在确定许可费的倍数时,对造假、重复侵权等严重行为,可以适用较高的倍数;许可费的倍数一般在1倍至3倍以内”;“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必要费用或者其他获利因素的,他的侵权所得是“侵权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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