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针对不同群体落户的办理程序。主要思想是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确保落户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同时,也强调了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以保障顺利、高效地完成落户工作。
1.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对于新生婴儿(包括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2.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针对新生婴儿(无论是否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的婴儿),应遵循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户口簿》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办理落户。
(二)转业、复员、退伍(含志愿兵)军人的落户办理程序: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
(三)随军家属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凭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签发的批复、《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办理落户。
(四)购房者的落户办理程序: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等。
西 藏 转 业 、 复 员 、 退 伍 军 人 落 户 办 理 程 序
西藏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拥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在西藏地区,转业、复员和退伍军人在落户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西藏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利民规定》的规定,办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员、退伍军人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复员、退伍军人证明、学历证明等。
2. 申报意愿:申请人需要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提交落户申请,表达落户意愿。
3. 审核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4. 审批决定:审核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将审批决定书交申请人,并发放《西藏自治区户口簿》和《西藏自治区身份证》。
5. 办理手续: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办理落户手续,包括缴纳相关费用。
6. 落户登记:申请人需要在《西藏自治区户口簿》和《西藏自治区身份证》上办理落户登记,标志着其在西藏地区有了常住户口。
通过以上程序,西藏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以在西藏地区顺利落户。同时,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落户办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办理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西藏地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办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员、退伍军人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申请人需要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提交落户申请,表达落户意愿;接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审核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将审批决定书交申请人,并发放《西藏自治区户口簿》和《西藏自治区身份证》;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办理落户手续,包括缴纳相关费用;最后,申请人需要在《西藏自治区户口簿》和《西藏自治区身份证》上办理落户登记,标志着其在西藏地区有了常住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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