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人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我区现行的户口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勒度,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3%。、5%。农转非”指标限制(随军指标除外)。今后,在取消“农转非”指标限制的基础上,根据“有利开放、有利发展和当地需要、当地负担、当地受益”的原则,在全区所有的城市、城镇、建制镇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在入户条件方面,取消居住时间限制,即: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只要本人申请,都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对进城镇落户的农牧民,原在牧区的土地、草场5年内使用权不变。
二、西藏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1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另外可解决2名非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户口。
三、外省、区、市大专以上毕业生被西藏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解决本人非农业常住户口,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本人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如本人有配偶、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办理配偶及子女的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入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实行户口随房走的政策。为减少人户分离的现象,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二)凡与我区城镇人口结婚的农业人口,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明,已在配偶所在城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合法产权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三)西藏自治区内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凭调令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实.行发放准迁证和填写调动登记表的规定。
五、为加强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落实好管理措施,本着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暂住证的有效期限由目前的半年改为一年,暂住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统一办理寄住户口,按常住人口管理。同时为适应动态环境下的管理要求,今后将逐步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暂住人口,项工作将在拉萨市和日喀则地区试点后向全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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