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背女朋友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可以告男朋友强奸罪的。
是否属于强奸案?
我朋友和女朋友发生过性关系,在一次小事争吵中他女朋友告他强奸。事后没抓到他,在女方报案后又多次和我朋友发生性关系。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朋友被抓到这件事情算不算强奸案?
律师解答: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不属于强奸的,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也不能定强奸罪。
根据你所说的具体情况,女方和你朋友发生多次性关系,如果你朋友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勉强女方,那么你朋友就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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