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是可以告强奸的。
一、司法实践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2、从法条文义看,其立法本意的核心意思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而且并没有明文规定受害妇女与行为人的关系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说,理论上讲,即便是在夫妻之间或者男女朋友之间,如果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一样可以触犯本罪名。
3、当然,如果女方是半推半就性质,或者事前答应但事后反悔,以及具有敲诈勒索动机或者诬告陷害动机等情形的,对强奸罪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要综合全案证据、双方关系和当时情况,看是否符合该罪的全部本质特征。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不属于强奸的,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也不能定强奸罪。
4、当然,在世界司法实践中,刑事处罚婚内强奸是罕见的。
但是,刑事处罚男女朋友之间发生的强奸罪,则在定罪方面没有多少例外情形,只不过入罪尺度较严,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罢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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