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commercialbribery)虽然不是中国经济的“特色”,①但“透明国际“(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近年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其中,尤以医疗、电信、金融和建筑行业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现象最为猖撅。②商业贿赂在中国的迅速蔓延和泛滥成灾,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法律规则的相对滞后却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之,在2006年年初中国拉开反商业贿赂战役帷幕后不久,经长久酝酿并数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即应声出台,内中针对商业贿赂犯罪刑法条文所作的修订,不仅表明了中国政府坚决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心和意志,更为重要的是,为商业贿赂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和支持。但是,由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立法的抽象性以及人的智识的有限性所决定,刑事立法没有也不可能对商业贿赂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所有问题均一一予以明确详尽的规定。为此,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为依据,③对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实质及其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阐释剖析,以期探求商业受贿罪的立法精神,实现刑事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一、危害实质:基于经验与实证的分析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抑或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民众,为何一提及商业受贿,喊打之声均不绝于耳?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实质究竟何在?这与其说是一个纯价值观的、空泛抽象的象牙塔中的问题,毋宁说是关涉商业贿赂罪本质特征的理解和把握,进而影响乃至于决定行为性质认定的核心所在。对此,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少有异议的共识是,商业贿赂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二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三是商业贿赂特别是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贿赂行为对社会保障体系构成严重冲击;四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加剧腐败的温床。④但无论是背离市场竞争法则,破坏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还是破坏社会保障制度,加剧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滋生,都不过是对商业受贿社会危害结果的外在表现形式的描述和反映,因而上述观点对于商业受贿罪危害形式的归纳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并未触及到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实质。在笔者看来,商业受贿之所以成为各国法律严密规制和重拳防治的对象,关键在于其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商业信用。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信用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根本前提。良好的信用不仅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的重要保证,而且是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范经济危机的重要条件。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较短,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加之信用制度不健全,当发达国家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推进而纷纷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时,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在我国却发展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2002年10月,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具体而言,每年因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因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55亿元,至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则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为2,000亿元,由于不合理的税外收费和不必要的审批造成的各种费用约3,000亿元。⑤信用缺失的严峻态势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其中,尤以对金融业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金融信用风险的激增最为令人担忧。从1994年至今,中国证券市场为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可说是有目共睹的。⑥然而,与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极不相称的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违规行为也屡屡发生:无法承兑企业债券的大量发行;炒壳游戏在上市公司和券商中的热衷和盛行;新股迅速“变脸”的频繁发生……。⑦近年来,中国股市更是屡屡爆出惊人黑幕与恶性事件,从王小石寻租案、德隆系事件、闽发证券事件到基金黑幕、蓝田事件以及银广厦事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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