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制度发展完善于美国,尤其是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和六十至七十年代保护消费者运动大大推进了集团诉讼制度的发展。
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它分两大类,一类是由于涉及的诉讼请求太小而无法比较经济地通过分散诉讼加以处理,因而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低于25000美元左右的诉讼请求就属此类;另一类涉及到为受害于同一不法行为的多数人发布的禁令,诸如,某一雇主针对一群雇员的种族歧视,由于公司的经营不当而使公司股东遭受的共同损害,或环境污染对一群居民所造成的损害等。
集团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来源于英国的代表诉讼,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
如果较全面地定义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的相关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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