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审离婚纠纷案件而言,均需遵循先调解之程序。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首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承办法院会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结果未达到当事人预期,则该院将依据法律裁决不予离婚。
然而,若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可隔六个月之后再行发起诉讼申请。
第二次召开庭审会议时,法庭将会再次进行调解工作,一旦证实双方情感实质上已经破裂,无法通过调解解决,那么法院将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以下两种情况则属于即便调解无果也应准许离婚的法定事项:
(1)存在婚姻关系的某一方与第三者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或重婚现象;
(2)实施了对家庭成员进行暴力行为、虐待或是遗弃这样严重侵害人权行为的家庭成员;
(3)沉迷于赌博活动、滥用毒品且这种恶劣的行为不断重复甚至成瘾;
(4)由于夫妻间矛盾无法调节,已经持续两年没有共同居住生活的现象;
(5)以上列举之外,但凡是能够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情况都包括在内。
当一方被依法宣告为失踪人且另一方以此缘由提起离婚诉讼的话,人民法院将依法判令准许离婚。
此外,如果双方经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在随后分居生活达一年时间,期间任何一方再次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时,同样会得到法院的积极受理并赋予判决准许离婚的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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