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1)符合受理范围条件;2)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批准的情形。2.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审批: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无法证明身份的;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4)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5)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6)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7)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三、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45号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四、办理材料
样表见附件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交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因损毁需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供
1、监护关系证明,交验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原件,提交复印件;2、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3、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办理的,还需交验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和陪同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由江门市公安机关签发的1年(含)以上有效《居住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由申请人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2、遗失原港澳通行证需补发的提供申请人所属报备单位确认遗失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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