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噪声,是指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声音的来源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来源于自然界的,即与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无关的;另一部分是来源于人类的、生产活动的,即人为活动所产生的。
对于来源于自然界的声音,因其与人类活动无关,所以从法律角度看,是无法通过法律规定进行规范的,故而不能从法律上规定为环境噪声。因此,法律上可以进行规范的环境噪声,应当是指人类在生活、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
从噪声的危害性来看,虽然噪声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机器仪表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如超音速飞机的轰鸣声、炸药的爆炸声等高强度噪声,在某些情况下会使建筑物的玻璃震碎、烟筒倒塌等,使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遭受不良影响;但对人体本身而言,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损害健康的必然结果。
因此,从法律上规定环境噪声的定义,一方面应当将环境噪声的范围界定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声音;一方面则应当将其定于影响人体健康的声音,即:所谓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丁、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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