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将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适用范围为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
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为: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为: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2015年9月1日起,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通知自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对201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具体报销手续可到窗口进一步咨询。
全文8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