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领取或从兵团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企业单位)、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3、单位持审批后的登记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新录入的职工应当自录入之日起2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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