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它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具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
3、保险单。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
4、保险凭证。这是保险单以外的一些保险合同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一、保险人只签发保险单能确定承保吗
保险人是否确定承保,得先确定保险单的效力。
对于这一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会做约定,实践中通常有以下的约定:
1、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费交清之前,签发的保险单不生效;
3、签发保险单后,投保人需在五日内交清。
所以,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有以上的约定的,即属于附条件的保险合同,其实并不产生实质效力,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事实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这里还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承保责任。
根据法律上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费后,保险人即要按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二、暂保单的使用说明情况
暂保单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凭证,也不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而仅仅是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权宜之计,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使用:
1.保险代理人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的凭证。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的书面凭证。
3.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一些具体仍需进一步的协商,保险人签发的书面凭证。
4.在办理出口贸易结汇时,签发保险单之前,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证明文件作为结汇的文件之一,以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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