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我们提醒您,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整整的三年。
此期限是从权利人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以及知道或应该知道何人为责任人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
然而,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之久,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因此,对于欠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同样是三年时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欠款事实及其债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是,如果超过了二十年这个期限,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法院通常不会再给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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