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8日,梧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冯某梧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错捕错判国家赔偿一案作出〔2008〕梧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法维持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检法赔字〔2008〕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冯某梧在被聘任为玉林市安某家电有限公司驻梧州市广某电器厨具商行经理期间,于2005年10月31日私自从该公司仓库内运走万家乐电磁炉120台,低价销售给两广市场某家电行,当即收取货款17720元,用于填补其个人先前花费使用去收取该公司的销售货款。玉林市安某家电有限公司的经营业主得知此事后向冯某梧追问,因冯未能说清楚货物及货款去向,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失窃。梧州市公安局蝶山区分局以冯某梧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1日对其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冯某梧多次自我供述其在梧州市广某电器厨具商行工作期间,先后多次收取该公司销售货款约1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花光。为了填补欠帐而盗卖该公司货款变现充帐的犯罪行为。经调查核实,冯某梧确实存在收取多笔销售贷款尚未与该商行财务结帐问题。随后,赔偿义务机关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梧构成职务侵占罪,向蝶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5月9日,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蝶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冯某梧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公款16291·8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退赔广某电器厨具商行的经济损失13291·80元。冯某梧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梧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梧刑经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随后,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冯某梧的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1月13日,冯某梧以自己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捕错判为由,向蝶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被羁押545天的刑事赔偿金共45594·70元〔每天按83·66元计算〕。赔偿义务机关蝶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会同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检法赔字〔2008〕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认为冯某梧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和追究刑事责任,是冯某梧自己作虚伪供述造成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决定驳回冯某梧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冯某梧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