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网络赌场罪,往往指那些以牟取巨额利润为主要目的,利用互联网这一先进技术构建赌博平台,或是在合法赌博网站中担任代理人,参与并接受他人投注的犯罪行为。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盈利意图;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实际实施了利用互联网构建赌博平台,或者在合法赌博网站中担任代理人,参与并接受他人投注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接受投注”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还包括通过招募、发展下级代理人,然后由这些下级代理人接受投注等多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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